(2005年3月16日制定)
一、为了加强本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本中心研究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进行研究必须的资料收集费,其中包括誊印、复印、翻译费,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
2、国内的调研旅差费;
3、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费;
4、参加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开支;
5、计算机上机费;
6、专用的且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7、研究成果印刷费;
8、有相当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内部印刷的补贴费;
9、研究成果评审或鉴定费;
10、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研究成果出版补贴费。
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已有明确规定,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经费是用于开展研究的专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更不准巧立名目贪污私用,如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性原则,一切开支都必须严格按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所审定的计划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计划外开支者,必须事先向中心和校科技处提出报告,经学校或有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研究人员使用经费时应精打细算,周密安排;应充分利用一切已有条件,严禁铺张浪费和利用经费请客送礼。
六、校外单位、部门或团体资助的学术活动经费,一律按校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七、研究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本中心和科技处。
八、研究项目经费均实行超过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九、为了鼓励本中心成员争取各级各类预算外项目,获预算外项目者,可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30%作为“立题酬金”奖励项目承担者和对争取项目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立题酬金”一次审定,按年度实际拨款额提取。
预算外项目经费在研究工作计划全部完成后,如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可按下述规定处理:结余经费的70%用于奖励项目承担者或项目组,中心提取30%作为统一支配的奖励基金。
十、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本中心和科技处提交一份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十一、中心、校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本中心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有权随时检查任何一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拒绝。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湖北省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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